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新闻热线:0771-5690127
报料邮箱:news@ngzb.com.cn
老李将新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宿舍楼楼梯口旁,原单位同事谢某向车子吐痰,双方闹上了法院。往电动自行车上吐痰该不该赔偿?5月2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法院认为谢某的行为侵害了老李的人格权,判决谢某在单位微信群里向老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老李和谢某原是同事,均居住在百色市一单位小区宿舍楼,老李退休后又到其他公司务工。老李新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平时将车停放在小区一楼楼梯口旁。可他经常发现电动自行车坐垫及后备箱上被人吐痰,这导致他每次用车时心情很糟糕。
为查清是何人吐痰,老李连续20多天日夜蹲守均无所获,他花1085元买来摄像头安装。摄像头抓拍显示:2021年6月13日晚10时43分,谢某在上楼梯时,往老李的电动自行车的坐垫及后备箱上吐痰;次日下午6时许,谢某再次往老李的电动自行车上吐痰。
老李找谢某理论,要求赔礼道歉未果后,他将谢某告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老李认为,谢某的行为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也影响了他正常务工。他要求谢某在原单位微信群里向他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误工费2000元,以及购买摄像头费用1000元,并更换一台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
一审法院判决谢某以书面形式向老李赔礼道歉,驳回了老李的其他诉讼请求。老李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老李与谢某原为同事,又住在单位小区同一栋楼,本应建立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但谢某却无故多次恶意向老李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自行车吐痰,包括老李在内的小区住户知道后都会感到不适、厌恶,更让老李感到被鄙视、侮辱,构成了对老李人格尊严的损害。
因谢某已经清洗了老李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能够正常使用,老李要求更换一辆电动自行车,于法无据。且老李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其要求赔偿误工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安装的摄像头仍可以由其使用,该笔费用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由此,法院终审判决,谢某在单位微信群里向老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黄秀宁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