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5月22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5年的相关情况,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6588件,审结6309件。
据了解,2018年5月1日起,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南宁市、柳州市部分行政案件。5年来,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2546件,涉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涉民生行政案件613件。同时,还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99.72%。
▲发布会现场。梁立斌摄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南国早报客户端选取了其中3起典型案例刊发。
案例1:转乘火车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
陈某某是广西某有限公司派驻玉林市的销售代表。2019年2月18日,公司要求全区销售代表于2月24日、25日在南宁召开销售会议。陈某某打算乘坐火车从玉林出发,经贵港车站再转乘到南宁参加会议。
当年2月23日,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玉林火车站地下停车场时,不慎发生侧翻摔伤。2021年1月26日,陈某某向南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1月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该公司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后被判决驳回诉请。该公司又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某前往南宁参加公司组织的销售会议,在途中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广西某有限公司以“转乘”和“不符合以往参会习惯”等为由,认为陈某某并非因工外出,其受伤也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等主张,没有证据佐证,遂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2:无证搭客运营,私家车主被罚一万元
【案情】
2021年4月18日下午2时许,杨某通过某平台接到订单,搭载3名乘客从南宁市区经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去往百色靖西。中途因下单方取消订单,杨某收取266.4元费用,被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杨某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给予杨某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被驳回,遂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多次通过网络接单并收取费用,不符合顺风车出行的行为特点,属于非法运营。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3:1.3亿保证金被没收是否合法?
【案情】
2011年5月,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挂牌方式出让3宗土地。同年6月28日,广西某公司交纳了1.3亿土地竞拍保证金后,以14亿余元竞得涉案宗地使用权,但该公司却迟迟不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多次协商催告,广西某公司逾期多年未签订出让合同,也未交付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2018年2月12日,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取消广西某公司竞得资格,1.3亿元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广西某公司不服,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结果】
法院认为,广西某公司逾期多年都未交付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行为有失诚信原则,明显违约。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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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