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经过公司培训,何先生取得了上岗证,但其未按合同约定干满3年就辞职,公司扣了他两个多月的工资,也不肯解除何先生上岗证与该公司的绑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劳动合同约定不等于服务期限约定,某公司应支付何先生工资4063元,并解除双方上岗证的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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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何先生到南宁某检测公司从事检测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12月止。工作期间,何先生接受公司培训,取得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与该公司绑定。何先生于2021年5月从该公司辞职,公司扣了他两个多月的工资。
2021年6月,何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某检测公司向何先生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并协助何先生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对该裁决,某检测公司不服,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何先生主动辞职,应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该费用与工资已冲抵。该公司对何先生培训上岗,何先生在拿到上岗证后应按约服务公司3年,未满期限便提出辞职,已违反双方约定,因此不应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何先生辩称,双方没有订立协议和约定服务期限,他无需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某检测公司未支付何先生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且未能证明有正当理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年的期限,但该约定不等同于约定了3年服务期。何先生与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已经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故该公司应当协助何先生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由此,法院判决某检测公司支付何先生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4063元,并协助何先生解除上岗证的绑定。
主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当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该从业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绑定,避免劳动者再就业受到影响。但如果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特殊培训,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也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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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