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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约定不清致学员错失考试机会,法院判决:退费!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听说心理咨询师吃香,赵某通过微信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的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可由于约定不清,赵某交了培训费后,培训机构没能帮他报名参加当年的考试,赵某遂诉至法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培训费能要回来吗?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

2021年7月,赵某大学毕业后未能就业,听说心理咨询师行业比较吃香,为增加择业筹码,同年10月,他决定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的心理咨询师培训班。赵某添加了该公司工作人员“思言老师”的微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磋商订立培训合同。该老师表示,赵某可以跟团报名,课程有效期2年,可以在家参加线上考试,若通过考试,同年11月可拿到证书。

“每次考试还用另外交钱吗?假如这次不过,下次考试还用补考费吗?”面对赵某的疑问,该老师答复称:“补考费100元,现在报名,从今年至明年,一直到考前都有课。”赵某明确表示要当年报名,随后通过识别该老师提供的收款码,向某培训公司转账3180元支付培训费。

2021年10月中旬,赵某再次询问老师是否帮他报名了考试。该老师表示,报名还要交460元报名费。赵某疑问道:“之前不是说报名费包含在培训费里了吗?”对此,老师答复称,3180元是课程费用,补考还要缴纳补考费。赵某因此要求退钱,他认为老师的承诺先后不一致,且他根本没有打开过网络课程。

赵某还了解到,心理咨询师考试每年2次,分别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当年的报名已截止,赵某只能等下一期。双方发生争议后协商退款无果,赵某便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赵某向某培训公司支付教育培训费用,该公司收取费用并提供教育培训课程,因此,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赵某要求参加2021年11月的考试,考试报名费由被告负担。而被告公司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于赵某提出的请求未作回应或含糊不清,致使赵某付款后仅能获得课程辅导,而考试机会及报名费用的目的落空。由此,法院认为,赵某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判决某培训公司退还赵某3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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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农诗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