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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名买车惹纠纷,反遭对方起诉?南宁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陆某是二手车行老板,他看中一辆二手车后,为了方便过户,将车辆过户到同行陈某的名下,但该车辆并未成功售出。几年后,陆某的借名买车行为却带来了麻烦,陈某认为该车辆是他的。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应该以登记为准,还是以交付为准?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陆某和陈某都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2018年,黄某有一辆二手本田轿车出售。陆某看中该车辆,向黄某支付了8.8万元购买,二人还签订了一份《购车转让协议》。此时,陆某的银行账户收到了同行陈某的5万元汇款。而这笔汇款,也为将来二人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陆某在取得这辆本田轿车所有权之后,因陈某有朋友想购买该车,为了方便过户,陆某便直接将车辆过户到陈某名下,《车辆转让协议》以及车钥匙也交付给了陈某。不料,车辆尚未顺利出手,陆某和陈某却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狱。在此期间,该车辆一直停放在陆某家中。

二人出狱后,陈某认为该本田轿车属于自己所有,陆某应当返还该车辆。2020年,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其间,陆某提出反诉。

陈某称,陆某说有一台本田轿车出售,问他要不要收购,他想要收购,于是向陆某转账5万元,委托陆某去收购该车。而陆某则主张,自己与陈某是朋友关系,为了方便将本田轿车卖给陈某的朋友,所以才将该轿车过户到陈某名下。当时购买该车时,因资金不足,所以向陈某借款5万元。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而是在交付时发生效力。

该案中,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但是机动车登记仅为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的情况综合认定。从购买涉案车辆的整个流程来看,陆某与涉案车辆的出让人黄某进行洽谈和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在此过程中,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知晓和参与购买涉案车辆。而且,购车款均由陆某直接向黄某支付。虽然陈某向陆某的银行账号转入5万元,但是陆某主张借款,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汇款给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者,该车辆实际由陆某控制和占有,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陆某购买该车辆。由此,法院判决该车辆归陆某所有,陈某应协助变更登记至陆某名下。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最终,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该车辆过户至陆某名下。

主办法官提醒,在生活中,为了避免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应当在交易时就做好动产物权“明确的身份变更”和“清楚的意思表示”,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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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诗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