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女士问:之前,我借钱给一家公司,对方未还钱。我起诉胜诉后申请执行,发现该公司公账没有钱,是个空壳。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名下有几套房。请问,我可以执行股东名下的房产吗?
黄辅崇律师解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意味着不经过诉讼程序就要求股东对案件承担实体责任,这种情况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2.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3.股东出资期限届满。
如果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只有具备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值班律师:黄辅崇 广西景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70906200
12月8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 麦鹰雄 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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