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问:我购买货车时跟南宁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个挂靠经营协议,约定将我全款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车主也登记为公司方,公司则为我办理营运证。签订合同后,车辆一直是我使用,但公司迟迟没有为我办理营运证。后了解到,我购买的4.5吨及以下的货车已经不需要办理营运证了,我想让公司把车辆过户给我,但公司不同意。协议约定的挂靠期限到2025年,如果我提前解除会不会造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黄辅崇律师解答:2018年12月24日,我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取消4.5吨及以下货车道路运输证,也就是无需办理营运证。
货运车辆挂靠公司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挂靠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以实现其合法经营的目的。现你们的挂靠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达到,你拥有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这种情况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该车辆系你全款购买,并实际使用,你可通过起诉的方式确认你的所有权,解除你与公司的挂靠经营合同,要求公司配合你办理过户。
值班律师:黄辅崇 广西景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70906200
12月8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 麦鹰雄 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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