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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于明年元旦起实施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记者:郭燕群

门诊费用可跨省结算;办事、购票扫脸即可认证身份;“不见面审批”、政务服务24小时自助办……数据多跑路,群众就少跑腿。数据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11月25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于当天下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通过法治引领和推动广西大数据发展。

▲发布会现场。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摄

2021年,全区数字经济总量超8512亿元,占GDP(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约34.4%,数字经济企业达1.45万家,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活力显著增强,数字经济引领增长态势逐渐形成,成为全区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

《条例》对广西大数据发展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市场、发展应用、数据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衔接了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专门设置了数据要素市场章节,对我区的数据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规范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明确建立数据协同发展机制,加快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

大数据时代,“如何保障数据安全”的话题备受大众关注。《条例》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谁是数据处理者,谁就是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数据安全保护有关要求,建立数据销毁处置机制,合理确定销毁方式。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数据无处不在,针对“公共数据如何开放”,《条例》也进行了规范。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在数据交易方面,《条例》明确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以及运营规则。鼓励数据交易活动的同时,也明确了5种情形不得交易,这5种情形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情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情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新闻链接】

《条例》规定,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放:

1.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

2.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

3.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4.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开放的其他情形。

其中,上述第3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开放

1.涉及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经脱敏、脱密处理的;

3.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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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