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陈燕春受贿188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现场。 灌阳法院供图
灌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陈燕春利用担任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项目协调、干部调整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要徐某兴、汪某华等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8.5588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燕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根据被告人陈燕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庭对被告人陈燕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陈燕春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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