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是特殊车辆,市民都知道看到后要尽可能让行。不过,救护车也要安全出行。10月31日,在广昆高速南宁往玉林方向432千米处,一辆救护车和一辆小车发生追尾后,交警部门对救护车司机作出负全责的事故认定。
10月31日下午2时许,事发后,广西高速交警支队十四大队民警赶到现场看到,救护车车头和小车尾部受损严重,幸好无人员受伤。民警立即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联合一路多方及时施救,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经民警调查,肖先生驾驶一辆桂K小车在前方正常行驶,张先生驾驶一辆粤A救护车跟随其后,因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救护车与小车发生剐碰。
据救护车司机张先生解释,当时车上正转运病人,没有开启救护车的警笛,只开了警灯,行驶到事故路段时车速过快,与前方小车尾部相撞。
民警认为,虽然救护车在特定情况下具备优先通行权利,但也必须确保行驶安全。最后,民警依法认定:张先生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广西高速交警部门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不过,优先通行权不是事故免责的“金牌”,法律明确规定,救护车等享有优先权利的前提,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施行。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