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15时30分,在柳州城站路与文笔路交叉路口,发生了让人揪心的一幕。
当天周某驾驶桂B53***二轮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其后座搭乘的韦某从电动车上跌落在地,适遇何某驾驶桂BA7***号“英菲尼迪”牌小轿车从文笔路右转上城站路至此,车辆左前轮与跌落在地的韦某左腿发生碾压,造成韦某受伤。
据了解,韦某约5岁,事故导致他左大腿骨折,目前在工人医院接受治疗。当天其父亲周某车上还搭载有一个小孩,行驶途中不知怎么韦某摔下了车。由于事情发生突然,现场车流密集,正在转弯的何某避让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小轿车驾驶人何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使用电动自行车搭载孩子的家长们应时刻注意孩子的乘坐安全。
1.很多小孩坐在后座上时,双脚喜欢晃来晃去,这样极容易将脚卷进车后轮中。家长们要提醒小朋友乘车时坐好扶稳,同时要时刻留意孩子的情况。
2.部分家长去接送年纪较小的孩子时,为了方便看顾,会让小朋友站在电动自行车踏板上,或在踏板上放置一张小凳子让小朋友坐下。家长们初衷虽好,但其实此举非常不安全。小朋友站立或坐在踏板上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极容易直接甩出车外导致受伤。即使发生不大的撞击,孩子的头部也很容易撞在电动自行车前部,如车把之类的硬物上。
孩子的安全无小事
希望广大家长加强对孩子的日常教育提示
引导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