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北湖南路万象华府小区业主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反映,小区物管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后,物管未向业主公示充电桩收入情况。业主认为,此举已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10月26日,物管公司回应,根据相关约定,物管有权对公共区域进行经营管理;对非公共区域部分,他们也按照正规流程引入充电便民服务。
业主:安装程序不完善,没公布收益情况
据该小区一期A地块业主蓝先生介绍,A地块共有2000多户业主。2020年12月,A地块交房。去年,物管在未征求业主意见,也未进行任何公示的情况下,让两家运营公司入驻,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投入使用。蓝先生认为,物管安装充电桩的程序不完善。
该小区一期B地块业主张先生说,B地块共有600多户业主,前几个月,小区物管未征求业主的意见,就在26栋负一层位置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他要求物管向业主公布签订的安装充电桩合同,但遭拒。在运营后,物管未向业主公布过充电桩的收益情况。
同时,张先生认为,根据购房合同,只要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统一委托开发商(或物管公司)统一经营,充电桩的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给业主分成,但他向物管提出这一问题时,物管含糊其辞。
回应:有权经营管理,按照正规流程引入服务
针对业主所反映的问题,10月26日,该小区物管公司润加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置地广场物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回应称,一期A地块充电位置属于公共区域,按照合同,该公司有权对这一地块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目前,暂不能确定一期B地块充电位置的权属。
该工作人员表示,安装业务合同属于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不便披露。同时,该小区预计明年1月对公共区域收入情况进行公示,业主可以关注项目的公示时间。
说法: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同意
物管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是否需要业主同意?充电桩运营后,是否应给业主分成收益?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首先,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安装需经业主同意。而这个同意,可以是事先约定,即事先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安装时征求业主意见。至于充电桩的收益归谁问题,如果设备运营商支付的是场地租金,应归业主;如是设备管理服务费,应归物管。如合同未明确,则应合理分成。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麻强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需要改建建筑物以及附属的设施,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物管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所以需要多数业主的同意。但由于电动车电流较小,不需要改造电路,只需到社区报备即可。
至于收益部分,如果物管公司使用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安装,而公共区域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那么因此产生的收益,在物管公司扣除相应的经营成本以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10月27日,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记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建部门了解情况。
10月28日,据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建部门相关人员介绍,经初步调查,针对业主反映充电桩收费和收益未公示等问题,西乡塘区住建局物业指导中心相关领导已于当日到该小区展开调查,督导小区物管公司按照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至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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