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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妻子从房内坠落身亡,房子算不算“凶宅”?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莫妮娜 记者:王斯 实习生 徐秋丽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买家交了购房定金、中介费后,却发现卖家的妻子从所售房屋内坠落小区身亡,买家认为此房为“凶宅”。卖家配偶并非死在屋内,这房屋算不算“凶宅”?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认为,卖方隐瞒房屋实情有过错,应返还买家购房定金4万元,并赔偿中介服务费22800元。

2020年5月中旬,梁先生看中顾某的一套房产,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10万元,签订合同时,梁先生支付定金4万元。合同中还约定: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已支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2800元;若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但在交付定金和中介费之后,梁先生才得知,2018年顾某的妻子在该房屋坠楼身亡。而在合同签订前,顾某虽向梁先生表明了其妻子已经死亡的事实,但并未披露具体死亡原因。

梁先生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顾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顾某返还购房定金、赔偿中介费,并支付违约金11万元。

对此,顾某辩称,买房前,其已告知共有人一方已经过世,梁先生想知道细节应当向其询问。其配偶是从房内坠到小区地面身亡,并非死在房中,该房屋并非凶宅,其未违约。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的大额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顾某的配偶在涉案房屋居住期间高空坠楼死亡,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在客观上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房屋内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该情况会对购房者带来负面的心理感受,如恐惧、忌讳等。此类房屋在实际成交时交易价值降低,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故应属于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有关的重大事项,也是必须向买受方披露的事实。

顾某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这一瑕疵,但其并未如实向中介及购房人披露该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与交易习惯不符,故原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顾某应赔偿梁先生中介服务费22800元。因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梁先生主张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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