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中一名股东黄某不守纪律被劝离。会后,股东大会决议将黄某除名,其认缴的股份由大股东持有。公司单方面“开除”股东是否合法?近日,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广西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周某、卢某等5名股东,以认缴出资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均为2030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25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5名股东均参加会议。可会议期间,在主持人周某宣读会议纪律的过程中,股东黄某经周某多次警告后仍违反会议纪律,妨碍股东会议的进行。最终,会务人员劝其离场。
会后,该公司股东大会形成两份决议,黄某因被制止参会,未能参与表决。其中一份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身份进行了限制。另一份决议则因章程的修改,黄某在该公司中认缴的4%股份全部丧失,且丧失的股份由占最大股份的股东周某持有。同时,该公司通知黄某,解除其股东身份。
黄某认为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有关解除其股东身份,及其认缴的股份全部丧失无效。
▲股东大会被开除,黄某不服。定坚画
法院认为,股东除名有法定情形,法定除名制度规定,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而黄某不存在此情形。
同时,黄某也不存在股东除名的约定情形。该公司设立时的章程未对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在股东间发生矛盾后,该公司才修改了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丧失进行限制条件约定。
由此,法院认为,对黄某的股东除名决议,是广西某公司其他股东在未征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股东人数及持股比例的优势所作出的决议,该决议已严重侵犯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广西某公司的“除名”决议无效。
广西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