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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买方怠于换货,一年后却要求退款?法院:有违诚信原则

阅读数:126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李思叡 记者:王斯
某科技公司自行承担其怠于履行换货权之不利后果。

买了9.1万只KN95口罩,买家认为口罩有瑕疵,卖家同意换货,但买家却未退回货物。11个月后,买家以口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将卖家告上法院,要求退款。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买家怠于履行换货权承担不利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3日,某科技公司从唐某处购买了某日用制品厂生产的9.1万只KN95白板口罩,总价50多万元。

唐某当时出具的相关许可证书显示,其向某科技公司交付口罩执行的标准为GB2626-2006。

2020年4月16日,某科技公司收货后称口罩毛边太多,质量不合格。唐某同意换货后,某科技公司表示,将清点口罩后尽快送回。

此后双方再无微信沟通,某科技公司最终并未将口罩退回。

同年11月9日,某科技公司将100个KN95口罩送检。2020年11月17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为GB2626-2019,检验结果为:送检的100个KN95口罩外观检查、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

2021年3月4日,某科技公司以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将口罩出售人唐某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唐某返还货款54.33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余元。

唐某辩称,双方检测口罩质量的依据标准不同,某日用制品厂已提供质量合格的口罩,不应返还货款。

法院认为,唐某于2020年4月14日向某科技公司交付的口罩是在标准号GB2626-2019实施之前,其交付的口罩执行原标准号GB2626-2006并无不妥。因此,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

另外,某科技公司通知唐某产品质量问题后,认可了唐某提出的换货主张,买卖双方已经就瑕疵产品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某科技公司在相当期间内都未行使换货权利,亦未与唐某再行协商处理方案。而是在认可换货主张后的7个月后,拿出自行送检样品的检验报告再次提出质量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某科技公司自行承担其怠于履行换货权之不利后果。

由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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