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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竟用2个名字与两女子结婚,生下5个孩子!法院这样判

阅读数:297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陈诗圆 记者: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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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年前,南宁男子蒙某用假名字与马某结婚,生育了3个女儿。他又用真名与温某结婚,生育了两个儿子。2000年,马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支持。21年后,温某也起诉离婚,蒙某不想离。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蒙某有重婚行为为由,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蒙某被两次起诉离婚。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蒙某现年65岁,1981年,蒙某以蒙某贵的假名字,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3个女儿。在没离婚的情况下,1989年,蒙某用真名与温某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了两个儿子。

拥有两位“妻子”,终究纸包不住火,2000年,马某诉至原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蒙某贵离婚。法院认为蒙某在未与马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下,又与温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的重婚行为,蒙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当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马某与蒙某离婚。

21年后,去年4月,温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蒙某离婚。温某说,蒙某对婚姻不忠,整天喝酒,玩六合彩,对她和孩子们不闻不问。从结婚至两儿子成年,蒙某从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几乎从不在家居住过夜,双方已无任何感情。

对温某的起诉,蒙某不予理睬,法院缺席审理。庭后,蒙某提交书面答辩状,不同意离婚,认为他们是合法夫妻,结婚已经30多年。他觉得对不起妻子,表示要好好照顾妻子,让其下半生幸福。

法院认为,温某与蒙某登记结婚时,蒙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蒙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温某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具有重婚情形的,婚姻关系应当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温某提起诉讼时,蒙某与马某已离婚,但重婚事由的消失不能带来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无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后一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温某与蒙某的婚姻无效,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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