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梅曾因职务侵占
于2019年被德保县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满释放后她迅速找到了新的工作。
如此顺利回归社会,
黄某梅却不知珍惜,
在新的公司继续利用职务之便
侵占公司财产,
且数额是第一次的十几倍。
这一次,
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梅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在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任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挪用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退税款、备用金、对公账户资金等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经会计事务所鉴定,黄某梅非法挪用公款945807.66元,已转回款479990.00元,尚余465817.66元未交回该分公司。
▲图源:广西电视台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