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先生问:2021年3月13日,我当面把5万元借给堂弟,因是堂兄弟关系,没有写借条,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堂弟以各种借口不还钱。
今年4月,我向法院起诉请求堂弟偿还借款,堂弟在民事答辩状中承认借了我5万元,但又以我没有写借条、没有转账凭证为由不同意偿还借款。请问堂弟的辩解成立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二款规定,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你堂弟向你借款时,虽然没有写借条,也没有转账凭证,但却在民事答辩状中承认向你借款5万元的事实,属于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你作为原告无需举证证明,据此借款事实成立,你堂弟应当向你偿还借款,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值班律师:麦鹰雄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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