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试工期间出车祸,是否算工伤?50多岁女面点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班路上遇车祸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4月30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两起工伤认定“民告官”案件,法官以案说法,教劳动者合法维权,也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高职业风险意识。
案例1:司机试工出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公司状告人社局
2018年2月25日,南宁某物流公司与苏某口头约定,同意苏某到该公司当司机,负责货物运输工作,并口头约定为期5天的无薪“劳动能力考核期”,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能力考核期”内,苏某在外出送货期间出车祸受伤。事后,苏某向南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南宁某物流公司不服,2020年8月11日,该公司将南宁市人社局起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该公司称:“劳动能力考核期”不能等同于“试用期”,且该公司未与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未成立。
法院:单位变相否定“试用期”,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案中,苏某到南宁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并提供相应的劳动,该公司以“劳动能力考核期”否定“试用期”,并不具有排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效力。
苏某在试用期内外出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必要条件,口头约定、事实的用工关系等也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中,用人单位设定的“劳动能力考核期”实际上是“试用期”的一种变形方式。单位以此逃避其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由于风险意识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工伤保险的作用。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通过为劳动者投保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要承担巨额的赔付责任。
案例2:面点师下班路上出车祸受伤,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柳州某餐饮公司的女面点师韦某英已满50周岁。2020年8月26日,刚上班3个月的她下班回家途中出车祸受伤。韦某英申请工伤认定。经柳州市人社局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柳州某餐饮公司不服,将柳州市人社局起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该公司称,在聘用韦某英时,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自一开始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事实劳务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超过退休年龄但未领养老金,老年人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柳州某餐饮公司与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的韦某英签订劳动合同,且韦某英发生工伤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韦某英在下班途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认定工伤的情形,判决驳回柳州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退休返聘人员可买意外伤害险分散风险
近年来,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者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104件,其中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案件12件,占比11.54%。
主办法官发现,在该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普遍认为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这类劳动者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公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一般以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前提。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如属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应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对享有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则应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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