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当天,南宁的李某在下班42分钟后,公司的人事专员才在微信上同意他续签合同的申请。次日,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并以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诉至法院。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未及时通知李某续约,属于不同意续签合同,应支付给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
李某在南宁某公司工作了7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李某向公司申请续签劳动合同。11月24日16时,李某下班,42分钟后,公司的人事专员才同意了李某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次日,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随后,他以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该公司不服,遂诉至兴宁区法院。
该公司认为,公司有着严格的工作审批流程,且行政人员的下班时间为18时,他们已及时微信通知李某,是李某自己不及时办理续签及按时上班,因此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李某所在工作岗位的下班时间是16时,公司如欲继续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当天16时之前告知李某。而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第二天李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曾向其表明要续签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与李某劳动关系终止前未通知对方续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
主办该案的法官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终结规则的特殊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由此,该案李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16时。虽然该公司的回复只晚了42分钟,但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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