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横州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在横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5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新在横州市某镇上经营一家手机店,并代理通讯业务。她利用工作之便,在客户到店办理业务时,要求客户参与多个团购App的注册、助力,或是直接私用客户的手机微信扫码,进行用户拉新。
此外,黄某新还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发到微信群内,让上家用来注册小视频App和电商平台的账号,上家根据她的拉新数量,给予相应报酬。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黄某新共非法获利74027.92元。
横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手机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74027.9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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