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问:2021年6月18日,我与某山区小学签订了3期共捐赠人民币60万元的协议,并按约定在今年7月捐赠了第一期的20万元。后来我家庭经营的公司资不抵债,法院已裁定准许破产。现在我经济非常困难,但学校仍要求我按协议支付剩余捐赠款,请问我该如何是好?
麦鹰雄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你家庭经营的公司因破产导致个人经济困难,已无力继续捐款,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你作为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2月7日(周二)值班律师
上午 刘丰铭律师 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等经济纠纷、金融、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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