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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驴未戴头盔被罚20元!南宁一名71岁男子状告政府、交警败诉

阅读数:180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褚瑞懿 记者:王斯
该男子表示不服,要上诉。

71岁的雷某骑“大绿牌”电驴外出,未戴头盔被交警处罚20元。雷某不服处罚,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及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一起告上法院(此前报道)。5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雷大爷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4日中午,雷某骑着“大绿牌”电动自行车外出,在南宁市兴宁区民权路上路,因未戴安全头盔,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20元的罚款。

雷某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他的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骑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南宁的地方性法规与此相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他认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交警的处罚侵犯了他的选择权。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雷大爷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作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兴宁区政府对雷某不服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雷某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违法行为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并未与上位法相冲突。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兴宁区政府受理雷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至各方当事人。该行政复议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对该判决,雷某表示不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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