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声势浩大的双十一购物大战里,为激励经销商使出浑身解数,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买买买”,很多企业都为经销商制定了返利奖励政策,希望借此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卖出更多商品。由于其模式的特殊性,纳税人在处理涉税事项时区别也很大。11月19日,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梳理“返利销售”的几种情形,提醒纳税人对号入座,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返利销售”听来陌生,其实十分常见: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以此激励经销商。
在销售返利这种模式里,通常是要在货物销售完毕后,厂家才返利,因此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目前,市场上返利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经销商销售额达到规定数量,厂家直接向经销商返还货款或者冲抵货款,即货币返利;其二,厂家通过返还实物的形式给商家以利润返还,即实物返利。
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介绍,当厂家采取货币返利的形式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于经销商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进购货物达到一定数量,厂家给予经销商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厂家向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还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
例如,双十一当日,某品牌家电厂商给天猫平台的销售商发放活动补贴,当经销商所售家电销售额达到100万时,可返5%现金。若当日该销售商实现销售额500万,得到厂商25万返利,针对这25万元,厂商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冲减当期销售额。即货币返利,纳税人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表示,此外,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的,也适用该项规定。
对于采用实物返利的厂商而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例如,经销商在双十一当日销售了30台电磁炉,厂家向其赠配套橱具3套便属于该模式。这意味着,厂家赠送的橱具视同销售处理,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通讯员 唐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