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光家 文/图
4月14日,广西建筑装饰协会、柳州市建筑装饰协会、钦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联合发起规范装饰行业经营行为、抵制“霸王条款”的倡议书。倡议书显示,广西消费者对家装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投诉率约占20%。
南宁一处住房漏水尚在保修期内,但施工方不愿担责,业主只好另请工人修补。
南宁市民陈女士反映,她近期与装修公司签的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显示:总装修造价为295万元,但在开工前要向装饰公司支付130万元,水电交付完成时再支付75万元。算下来,业主支付上述205万元(约占工程总造价的70%)后,只收获水电交付,装修风险较大。同时,该装修公司还签订了补充合同,显示原合同的优惠并非真正的最终生效合同约定,这对消费者极为不利。此外,另有业主反映,装修合同中经常出现品牌和型号不明确的“同档次”产品条款;涉及违约责任时,业主违约金额高于企业违约金额,令消费者很受伤。
南宁一份装修合同显示,开工前要支付44%的预付款,水电完工时要支付70%的装修款。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西上述3家装饰协会联合向社会发起整治、抵制装修行业“霸王条款”的自律倡议书。
倡议书显示,要杜绝不平等条款,在合同洽谈阶段,提倡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禁止设置“单方解除权”“强制增项”“高额不退定金”等条款,确保消费者与装饰企业享有平等的合同解除权及违约责任约定。
建议删除“甲方(即业主)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即装修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等表述。同时要规范定金及付款比例,制定合理的预付款、进度款、尾款支付比例。
消费者因合理原因解除合同时,装饰企业应按实际工程量核算后退还剩余款项,不得以“已购置全部材料款”及“工人已全部进场”等原因,扣除实际未进行现场施工的款项。
合同签订后,材料清单要明示。合同须明确标注材料品牌、型号、规格、单价及环保等级,提供替代材料的同档次详细选择方案,不得使用“同档次”“同等质量”等模糊表述。验收时,应明确验收时间(建议不少于7个工作日)、整改期限及复验程序,禁止设置“未及时验收视为合格”等条款。
房屋装修被验房师查出问题后,施工方正在修复。
施工完成后,装饰企业应严格按保修标准执行并承担保修责任。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承诺的保修标准应按照不低于“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等要求执行,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应由装饰企业承担,杜绝“擅自缩减保修责任范围”。装饰企业不得通过附加条款限制保修范围,如“人为损坏不保修”需提供第三方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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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诗圆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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