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26岁的小秦在河池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名4.36千克的男婴,分娩时,医院检查已考虑“巨大儿”的可能,但未引起高度重视,坚持让妊娠糖尿病合并妊娠肥胖的小秦顺产。最终,男婴因肩难产在出生后不久重度窒息死亡。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的过错责任,赔偿小秦夫妇63.8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书。
事发:
女子顺产下的“巨大儿”窒息死亡
2024年3月9日晚,怀孕40多周的小秦有先兆临产的症状,入住河池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显示,小秦身高1.65米,体重194斤,有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合并肥胖,属于高危妊娠,评估不排除“巨大儿”的可能。
小秦的丈夫覃某介绍,当时医生认为,以小秦的体格顺产没问题,也没有给出剖宫产的建议。
3月10日上午8时许,小秦有了生产的征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胎儿太大出现了肩难产,直到11日清晨6时许,小秦顺产生下一名男婴, 体重4.36千克。孩子一出生就因重度窒息心跳微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2时许死亡。
争议:
医院未实施剖宫产有无过错?
小秦认为,医院检查她有妊娠糖尿病、肥胖等因素,且在她可能分娩“巨大儿”的情况下,却没有给出剖宫产的建议,整个诊疗过程有过错,对孩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4年5月,小秦夫妇将河池市人民医院告上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索赔6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夫妇俩认为,医院要承担70%的过错责任。河池市人民医院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新生儿的死亡原因考虑与多种因素相关。
小秦申请司法鉴定。2024年10月9日,桂林华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分析认为,孕妇入院时具有多项可能发生巨大胎儿的高危因素,但医⽅未对胎⼉是否为巨大胎儿进行进⼀步检查及评估。医方在对孕妇的诊疗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漏诊误诊的过错 。
其次,孕妇在有“巨大儿”及头盆不称情况下,医方应采用剖宫产来终⽌妊娠,医方在选择孕妇分娩助产方式上存在过错,以及存在没有告知采取剖宫产术终⽌妊娠的过错。
鉴定结论为:河池市人民医院对小秦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行为与小秦发生肩难产及胎儿出生时重度窒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属于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65%~75%。
法院:
医院担责七成,赔偿63万余元
对于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可,并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医院责任比例为70%。小秦夫妇的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即 61.6万余元。对精神损失费,法院酌情支持2.2万元。
由此,法院判决:河池市人民医院赔偿小秦夫妇63.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医院方已主动赔偿。
(热心读者覃先生:13768817179,稿费:)
编辑 谭双梅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赵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