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李女士在玉林市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因开发商原因尚未办理过户。之后,因开发商涉及法律诉讼,法院裁定查封开发商名下房产。作为案外人,李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成立,裁定解除对李女士所购房产的查封。
2022年9月7日,玉林的李女士与广西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玉州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75万余元。李女士在签订合同前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又支付28万余元,并完成合同备案。后因开发商提出全款支付可享受2.5万元房价减免优惠,李女士于同年10月30日支付剩余房款,付清全部购房款72.6万余元。2023年3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然而,因南宁某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2023年2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开发商名下的房子,查封期限为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2024年11月,李女士认为该查封侵害其合法权益,便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法院查明,李女士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全部购房款。此外,李女士在当地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的异议理由符合相关规定,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裁定。
普法知多点
在生活中,一些购房者已签订合同并支付部分或全部房款,还未等到房屋办理过户,就因开发商涉诉导致房屋被查封甚至面临拍卖的风险。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一彦表示,购房者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开发商)名下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购房者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此案中,李女士的异议理由符合上述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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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梁冰欣
审核 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