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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养女多次闹矛盾,养父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来源: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张某夫妇收养了一名女孩,后又生育了女儿。养女从青春期开始叛逆,与张某夫妇关系紧张。成年后,养女与丈夫闹离婚,也责怪养父母,导致亲子关系恶化,张某夫妇遂诉至法院想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会支持吗?

张某夫妇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1990年6月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为小英,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4年后,张某夫妇生育一个女儿。两个孩子一起成长,可小英进入青春期后开始叛逆,认为父母偏心妹妹,与张某夫妇不断有小矛盾,关系紧张。

成年后,小英因个人性格问题与丈夫闹离婚,又埋怨养父母没能给她提供帮助,将怨气撒到张某夫妇身上,双方关系迅速恶化。久而久之,张某夫妇认为已无法与小英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小英之间的收养关系。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90年,虽然是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发生,但已取得民政部门的同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张某夫妇将小英抚养至成家立业,已尽到了对小英的抚养义务,而双方因各种原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张某夫妇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主办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持审慎态度。因为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往往年事已高,正处于需要养子女照料关怀的年纪,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可能会导致养父母面临无人照料、老无所依的困境。

该案中,小英对张某夫妇心生怨念多年,如再继续维持一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给年迈的张某夫妇身心造成不利影响。双方虽通过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不会改变,如果养父母缺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成年的养子女则应当给付生活费,以确保养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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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肖海燕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梁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