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下午,“广州客运段”发布关于“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的情况说明:
近日,我段注意到网上反映“孕妇在D3702次动车上被行李箱砸伤”信息。经核实,具体情况为:1月22日11时33分许,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
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其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
后续,我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此前报道:
近日,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反映,1月22日自己在动车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7个月的孩子早产离世。
2月19日,张女士最新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已找到行李的主人,准备起诉”。
此前,张女士表示,自己被行李砸中腹部后,列车长并未帮忙联系救护车,也没有询问是否需要中途下车,而是选择广播寻医。“幸好车上有医生乘客,看了我的情况之后,陪同我提前在南宁站下车。”
“从入院到现在我坐月子的第26天,铁路部门、行李人并没有联系过我们,我们多次向铁路部门联系,列车长给我们的回复是责任不在他们,在行李人身上,我们联系行李人,行李人回复是铁路的责任。双方一直在踢皮球,所以我们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方案。”
对于行李坠落致伤涉及的法律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鉴于目前权威机构还未给出调查结论,如果经调查,行李主人规范放置行李,即行李主人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反,若未规范放置导致行李掉落,行李主人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铁路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出现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允许不符合要求的行李箱带进车厢、未及时发现行李存在脱落风险等情形的,则视为铁路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编辑 陈诗圆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梁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