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误将车辆驶入小区车库尚未开放的负二层,返回时车辆底盘被排水沟挡板刮伤。业主索赔损失,物业公司喊冤,不愿“背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误入未开放车库致车辆受损
陈斯南(化名)购买了柳州市鱼峰区某小区的一套公寓房,以及公寓负一层的一个车位。2023年12月21日晚上,陈斯南驾驶小轿车从收费处进入地下车库后误入负二层,从负二层返回负一层时,因负一层车库排水沟挡板翘起,刮破小轿车底盘动力电池包,导致车辆安全气囊冲出。
陈斯南当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交警部门回复,这不属于交通事故。陈斯南将受损车辆送去维修,支出维修费1.5万余元。
物业公司人员查看现场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我多次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协商,他们口头同意赔偿损失,让我先把车拉到维修店维修。车修好后,他们又反悔了。”陈斯南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1.5万余元及误工费2000元。
“负二层车库没有启用,漆黑一片,陈斯南停车时不注意观察车库环境,在负一层车位充足的情况下,擅自把车开到还没有启用的负二层,又在车库中超速行驶,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物业公司辩称,陈斯南如果正常在负一层停车,车辆不会通过事故地点,就不会发生事故。陈斯南将车驶入负二层,属于他自担风险的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害由他自行承担。而且,车库入口处已明确标明车辆进入车库限速每小时5公里,陈斯南若按此时速驾驶,即使经过事故地点,也不会造成排水沟挡板弹起撞击车辆发生事故。陈斯南超速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应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查明,案涉小区公寓于2017年10月31日正式交付。2022年6月完善地下车库监控设施后,地下车库于8月试运行,9月正式投入运行。2022年8月11日,物业公司在车库入口处设有移动公告牌:“公寓西北面车库通道设计为双向通行,车辆入场离场均由此通道通行。本车场只启用负一层车位,负二层暂不启用。”地下车库入口处标有入口、出口、限高2.2米、限速5公里等标志。
法院: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鱼峰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陈斯南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要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职责?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该故意或过失行为与陈斯南的财产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就构成侵权,应承担与侵权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具有对小区公共设施管理的义务,应维护公共设施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由于物业公司只在车库入口处设有移动公告牌《关于公寓车库停车收费的公告》,公示暂不使用负二层车库,但没有在负二层车库入口设有拦杆或禁止驶入标志,也没有对负一层车库排水沟挡板加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陈斯南的财产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过错责任。
陈斯南没有看清标识,误入负二层车库,在整个小区都没有开放负二层车库的情况下,仍将车辆驶入负二层车库。陈斯南在返回时不排除车辆过快,导致未被加固的排水沟挡板翘起,刮破车辆底盘的可能,为此,陈斯南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
经核算,鱼峰区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斯南车辆维修费1.1万余元、误工费184元。
不久前,物业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一旦导致业主财产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编辑 黄璐露
责编 杨双竹
审核 段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