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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孩在超市玩滑梯被绊倒,手腕四级骨折!谁该担责?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梁雅佳 文/图

近日,南宁市民蒋先生向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反映,上个月,他带6岁的儿子到西乡塘区大润发超市玩滑梯,孩子滑下来后另一个男孩绊倒,导致手腕四级骨折,治疗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谁该为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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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乐园。

蒋先生告诉记者,2024年12月20日,他带着儿子到西乡塘区大润发超市内的乐园玩滑梯,孩子滑至地垫上起身时,被身后接着滑下的男孩绊倒,造成手腕受伤。事后,他立即将儿子送到附近医院。男孩父亲罗先生一同前往,主动垫付了2000元治疗费。

经医生诊断,蒋先生的儿子手腕4级骨折,目前治疗费已达6000元,后续还要支出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所费用。蒋先生认为,这些费用应由罗先生、超市和他三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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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乐园。

对此,罗先生与超市都不认可。1月7日,罗先生对记者表示,是蒋先生儿子的脚碰到自己孩子的头部导致摔倒,事发前,自己还曾提醒乐园的工作人员注意不要让两个小孩靠得太近。据此,罗先生认为自己并无责任。

超市管理方吴经理表示,超市已按规定在乐园地板铺设软地垫,孩子受伤是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所致,商场并无责任。

1月8日,记者在事发乐园看到,该乐园张贴告示称“因设备维护,暂停开放”。乐园铺设了地垫,厚度在2厘米内。乐园的入口旁张贴着安全须知,其中有内容为:“出于安全考虑,请遵守入场须知进行体验,凡违反以上规定、非设备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致他人受到伤害,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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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园的入口旁张贴着安全须知。

对于该安全须知,蒋先生称,他没有留意,工作人员也未在入园时提醒阅读。

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莫蕊丽表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超市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清洁干燥、设施设备完好且符合安全标准、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等,那么超市可能无需承担责任,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行为,则承担补充责任。

罗先生作为监护人,有责任监护好孩子的行为,防止其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如果罗先生的孩子在此过程中没有不当行为,其没有责任。蒋先生作为监护人,也有责任监护好孩子的行为,如果未尽到监护责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陈诗圆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