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4岁女童小丽(化名)在幼儿园老师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伤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小丽及家长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此前报道)。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24年10月,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小丽在此案中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承担此案民事责任的问题及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保险公司主张此案损失应依照《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计算。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二审法院进行重新核算,护理费共计9501元。
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7300元;同时关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丽各项损失由9.12万余元变更为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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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诗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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