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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人员被曝用个人二维码收罚款,官方:当事人让执法人员代缴

来源:极目新闻 发布时间:
12月20日,有网友曝光称,河南虞城县一家汽车配件店,因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未备案被罚款1000元,交通执法人员以个人收款码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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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图片显示,罚没票据写着,开票时间是12月19日,收款单位是虞城县交通运输局,缴款单位(个人)是某某汽车配件(赵某某),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收款人是“金某某”。另一张扫码付款页面显示的收款人、金额、时间与罚没票据一致。

罚没票据

12月20日,虞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记录反馈此事。

虞城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部门人士告诉记者,金某某确实是该局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印有财政制章、单位公章是正规的票据,手写票据也是允许的,处罚依据在网上可查。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网传的这件事正在核查。

行政执法部门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当事人不想去银行交钱,让执法人员代收的,钱已上缴财政。执法人员出具了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上面印有财政制章、单位公章。“按照要求,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要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当事人暂时没有反映诉求、异议。”

付款页面(图源:网络)

记者检索天眼查APP发现,涉事汽车配件店的经营范围里没有“机动车维修业务”。随后,记者通过该店的工商地址,尝试联系店家了解情况,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

虞城县交通运输局公众号推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丁春霞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梁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