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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帮办丨未经同意,健身房私自打开会员专柜?记者介入后店家回应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潘晓荷(见习记者)

王女士:

我是南宁福克斯健身瑜伽健身会所的会员,今年长时间未去时代茗城分店健身,近期才发现该店已搬迁。我想从会员专柜拿回物品,被告知锁被剪了,东西已存放至新店址,也没有工作人员及时和我确认物品清单,还丢失一张价值900多元的瑜伽垫。

该店未通知会员就变更原服务地点,加上私自开启会员专柜造成物品丢失,我要求店方照原价赔偿丢失物品,并将会员卡内未消费部分的余额退还。

早报帮办:

12月3日上午,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来到时代茗城三楼,看到电梯已停止运行,原健身房的卷闸门上贴有搬迁通知,落款时间为5月4日。

▲南宁福克斯健身瑜伽会所(时代茗城店)搬迁通知。南国早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潘晓荷摄

该分店店长宾女士称,今年3月左右开始计划搬迁,店里都有张贴相关告示,后台记录显示已通知王女士。但王女士表示,她今年没去过店里,也未接到电话、短信或者微信通知告知健身房要搬迁。

经过寻找,工作人员未找到王女士的瑜伽垫,只找到她的一对拳套、一双鞋,和一个装瑜伽垫的空袋子。宾店长表示,收拾清理物品时,两名工作人员一个负责照明,一个负责剪锁,仅有当时拍摄的一张照片,目前该工作人员已离职。她承认,确实有疏漏。

▲5月25日清理人员拍摄的王女士的物品。受访者供图

据了解,王女士还有一张瑜伽卡和一张5年期限通卡未到期。

对此,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韦显瑞律师表示,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3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

▲王女士的健身房会员物品收纳袋,左上角为空瑜伽垫袋子,红圈内物品不属于王女士。南国早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潘晓荷摄

反馈:

12月9日,双方签订协议,王女士与福克斯解除会员关系,店方将其卡内剩余的6055元退给王女士。当天店方承诺尽量于本周内退款到位。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丁春霞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赵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