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梁雅佳
市民黄先生:
今年6月,我在智联招聘平台上发布求职信息,后来有人联系我,称招聘网约车司机。经商谈,我分别与广西德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广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以我的名义贷款购买一辆约14万元的汽车。
购买后,我将车交付给广西德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帮运营,合同约定从第二个自然月开始,由公司每月履行车辆按揭使用费。此后,该公司每月还车贷2906.3元。三个月后(10月18日),我发现当月贷款未还,便联系该公司人员,不料对方失联。我找到该公司,发现已人去楼空。目前,我承担着该车的贷款,车却不在我这里。我选择报警,但民警称此情况属于合同纠纷,不予立案,建议去起诉。
记者帮办:
11月18日下午,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来到广西德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安吉大道的门店,发现大门紧锁,里面空无一物。记者拨打门面标注的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
律师说法:
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莫蕊丽律师表示,本案存在多重法律关系,除了司机与广州广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还有司机与广西德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普通租赁合同。现司机可根据其与德励公司的合同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德励公司返还租赁物车辆,支付尚欠的租金。
莫蕊丽律师称,当司机以自己名义为别人贷款购买车辆时,若对方未按时还款,司机需承担还款责任。若对方严重违约,司机的名字会出现在黑名单上,并需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司机在选择以自己名义为别人贷款购车时,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确保对方有可靠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在发生纠纷时,应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通信记录等。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丁春霞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刘飞锋 郭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