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体罚儿童或面临终身禁业
草案明确了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待儿童的三种情形将受到处罚:
1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2 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三种情形由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二周岁以下儿童可托育
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针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此外,为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现有3岁以下婴幼儿人口近3000万,托育需求强烈。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婴幼儿照护压力、提升生育意愿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9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产业,抓紧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编辑 玉浩
责编 卢盈
审核 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