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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律所原员工拿走公章,是否应归还?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一对姐弟离职后,带走由其保管的律所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财物。律所将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其保管的财物。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2年1月3日,律所原负责人农先生与何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聘其任会计一职。同年3月18日,律所出具的授权书及何女士所出具的物品保管清单显示,由何女士管理律所财务章、发票专用章、银行U盾等财物;何女士的弟弟则保管成立律所的申报材料、营业执照等物品。同年7月,律所出具的通知书显示,何女士拿走5枚印(公)章及保管的律所执业许可证、税务证书等,律所要求其限期归还。

庭审中,何女士两人辩称,律所捏造起诉事实,系虚假陈述,此案律所主体不适格,属于虚假诉讼。经法院查明,何女士已不在律所工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何女士两人保管律所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财物。后时任律所负责人的农先生向何女士发出通知书要求限期返还其保管的物品,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女士两人返还上述物品,应视为律所解除与何女士两人关于上述物品的保管关系,终止律所与何女士间基于保管上述物品产生的授权关系,加之何女士长期处于不在职状态,应当主动将上述的财物返还。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女士两人应向律所返还其保管的财务章、合同章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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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赵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