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刘先生原是北海市合浦县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离职后以该公司拖欠20多万元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称双方已口头协商降薪,工资已足额发放。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包括6个月试用期,刘先生的工资试用期期间为2.2万元/月,转正后为2.5万元/月。该公司出具的刘先生离职证明显示,刘先生在职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29日。
从刘先生入职至2021年7月,该公司都按月向其支付工资,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24日没有支付工资。2022年至2023年期间,该公司又陆续支付刘先生2021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共10万元,但仍有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29日的工资未支付。
之后,刘先生向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20多万元工资,并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万元。
今年4月,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刘先生工资近20万元。该公司不服,于5月16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双方曾口头协商,将工资由原来的2.5万元/月降为5000元/月,刘先生的工资已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明确约定刘先生每月工资为2.5万元。该公司提供的所得税申报表,仅能证实以月工资5000元申报所得税,不能证实其与刘先生口头达成降薪的事实,故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尚欠刘先生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的工资没有支付。
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刘先生工资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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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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