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冲上热搜,引发网络关注。
据媒体今年3月报道,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称2024年2月26日下午,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附近的一处房子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阳山县妇幼保健院于2月26日19时30分作出的诊断结果显示,陈果的处女膜破裂,“见少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淤黑”。
据陈果家属介绍,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3月19日,有媒体更是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针对此事,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陈某某作案性质恶劣,但因未满14岁而逃脱了刑事责任,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置方式无法真正惩治犯罪者,也无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体的安全。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坦言,这种处罚结果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现行《刑法》将部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变化的回应,但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而采取送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等措施,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有限的考虑,这符合刑法制定的初衷。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进一步补充道,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王逸芸坦言,在本次事件中,男孩所涉嫌的为性侵行为,在男孩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定追诉情形,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付建则同样表示,这样的处罚只能说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男孩)没有受到惩罚对于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整个社会肯定是不合适的,“不可否认这也会让大众认为犯罪成本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王逸芸认为,案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编辑 玉浩
责编 蒋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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