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一男一女合伙做生意,散伙后双方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由男方退还10万元给女方,但男方逾期未还清债务。男方去世后,女方将其前妻及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男方生前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黄女士称,2019年6月,她与黎先生认识时,黎先生与阿雯对外均称系夫妻关系。两人邀请她合伙做生意。合伙期间,阿雯均以黎先生的配偶身份实际参与合伙经营,店铺管理、货物销售及人员招聘面试等工作也由对方决定。
2021年6月,黎先生与黄女士签订一份退股协议书,主要约定黎先生分期退还黄女士股金及工资共10万元,最迟一期款项于2023 年3月18日还清,如有逾期按银行利息计息。协议签订后,黄女士陆续向黎先生和阿雯催收,之后阿雯支付了2.5万余元。阿雯称是受黎先生委托与黄女士沟通还款事宜、支付款项。
2023年5月,黎先生去世。之后,黄女士将阿雯及其两个孩子等人起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男方生前债务。
一审庭审中,法院查明,早在2017年8月,黎先生和阿雯已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阿雯对黎先生债务构成债务加入。黄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她已向阿雯告知黎先生债务的构成(包括金额、还款期限等);虽然阿雯回复她称有钱会还款的,但无法明确阿雯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另外,此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黎先生债务已转移给阿雯。因此,黄女士要求阿雯承担退股协议书的退款及支付利息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黎先生家人即他父亲及两个孩子在实际继承黎先生遗产范围内对他欠付黄女士的款项7.49万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黄女士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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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
校对 黄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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