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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在幼儿园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家长索赔11万元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一名4岁女童在幼儿园老师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伤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女童及家长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2年6月6日,南宁市一所幼儿园的4岁学生小丽(化名)在老师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伤。事发视频显示,当时30多名幼儿在8条跑道上进行跑步比赛,小丽在奔跑中横穿一条跑道,撞到另一名男同学后摔倒在地,她起身后自行走向跑道边上的老师求助。

当天,小丽被送往广西水电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出院后,因小丽右肘关节活动受限,关节内翻畸形,她又数十次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就诊。同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小丽再次入住广西水电医院进行手术。

2023年2月17日,家长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小丽的伤残程度、伤病关系等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小丽本次外伤致右肱骨髁上骨折,骨折线累及骨骺,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3年6月,小丽及家长将园方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园方在保险公司买了校方责任险,故请求保险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因园方对鉴定不服,要求法院再次鉴定。经法院委托,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于今年4月16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发视频来看,园方组织30多名幼童在8条跑道上赛跑,对于存在的危险未能预见,且老师远在10米以外,未能有效保护幼儿,园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园方应赔偿小丽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9.85万余元。

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园方应赔偿小丽的鉴定费、精神抚慰金73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丽各项损失9.12万余元。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陈诗圆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