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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争吵后对方突然身亡,被索赔45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俏华

男子因讨薪与人吵架后,导致对方心脏病发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45.55万余元。7月26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从博白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男子承担5%的责任,赔偿4.42万余元。

2023年8月5日10时许,苏某在路边遇到了高某,想起高某尚欠其工钱,于是拦住高某索要工钱。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言语争执。有路人见状提醒苏某:“高某身体不好,不要跟他吵架。”随后,苏某便骑车离开了。

不久,患有心脏病的高某病情发作,忽然倒地不起。旁人见状,马上拨打120将其送医急救。高某由于急性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高某的家属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苏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55万余元。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苏某向高某追讨劳务报酬引发争吵所致。苏某在路上偶遇高某后讨要工钱的行为,在初始阶段具有合理性。双方相遇具有偶发性,苏某当时的心理状态仅是讨薪,且在旁人劝说后便离开。苏某虽明知高某安装心脏支架,但仅与高某争执3分钟左右,并不追求也不放任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苏某对高某的死亡仅存在轻微过失,判决苏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4.42万余元。

关于苏某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结果并非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因素。本案中,苏某仅存在轻微过失,高某从事故的发生、发展至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严重、主要过错,故高某家属要求苏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高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