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的凌女士发现,长辈留下来的一栋楼房的不动产权证上,除了她和继母外,还有两个外人的名字,凌女士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及继母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动产权证。(此前报道1 、此前报道2)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后,凌女士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不动产权证是否合法的问题。
此案中,凌女士及继母何女士均登记在以何女士为户主的同一户内。何女士作为户主申请对该栋楼房进行登记,她提交了证明权属来源的合作建房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等材料,村委会亦经核实确认,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的法定形式。凌女士作为该户的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案涉不动产权证将她登记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该颁证程序无需经她同意。故凌女士提出上述程序违法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认为,此不动产权证的颁证程序符合相关规章及文件要求,亦符合现实基础条件和农宅不动产确权登记现状,并无不当。凌女士提出不动产登记的审核为村民委员会,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上诉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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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谭双梅 戴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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