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一些业主以为空置房不用交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岂不知被小区物管起诉至法院后,不仅要补交,还要交违约金。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多起物业服务合同案进行判决。
2020年7月13日,杨先生购买了南宁市江宇世纪城小区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逾期小区物管将按照每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业主收取违约金。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杨先生拖欠物业综合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共计3607元。小区物管曾通过短信方式催促杨先生支付相关费用,并于2024年4月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追讨。杨先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和小区物管形成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此案中,小区物管主张杨先生支付欠款共计3607元。杨先生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按照每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但此计算方式已明显畸高于小区物管因杨先生欠缴物业费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也已远超出实际欠付的费用总和,显失公平。法院酌定违约金总额为以杨先生欠付的2230元物业费10%计算,即223元。
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先生应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公摊3607元,并支付违约金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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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钟亮 梁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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