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因小区物管阻拦摩托车在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停放,南宁市新城悦隽风华小区业主周先生起诉至法院,一审获得胜诉(此前报道)。小区物管不服,提起上诉。6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该小区物管——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为《新城悦隽风华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在地下车库停放,可停放至小区外围商铺的规划停放点位上。周先生身为小区业主应充分履行已签订协议的义务,不应将其摩托车停放在上述停车位。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有事实影响的新证据。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此案案由为排除妨碍纠纷正确,理由阐述清楚。周先生对其停车位享有物权所有权,在其停车位上停放摩托车或是其他机动车辆是其行使物权的权利,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均未明确禁止在停车位上停放摩托车,故小区物管上诉主张周先生不应将摩托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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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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