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去年6月,杨先生步行横穿南宁市民族大道机动车道时被一辆超速的小轿车撞上,当场身亡。事后,交警认定他负主责,小轿车司机次责。杨先生的家属将小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负70%的赔偿责任。5月7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先生应承担主责。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2023年6月11日凌晨,陈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沿南宁市民族大道由西往东方向,撞上了步行横穿机动车道的杨先生,导致对方当场死亡。据了解,事发路段主车道机动车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显示,小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79~81公里/小时。
后来,南宁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杨先生应承担此事故主责,陈先生次责。杨先生的家属不服申请复核,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维持。
杨先生家属将陈先生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6万余元及5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系造成案涉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存在较大过错;陈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案涉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其主观过错较小。综合考量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确认由杨先生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陈先生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杨先生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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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谭双梅 陈诗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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