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柳州吴女士将柳州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2万余元。只有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柳州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吴女士称,2020年8月,她进入该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5日,她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
记者了解到,吴女士向该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公司拒收。
2023年11月,吴女士将柳州市某地产经纪公司的股东张女士起诉至柳州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确认她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她向法院提供入职登记表及离职交接审批单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主张她与该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吴女士提供“XX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但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故法院对“XX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不予采纳。对于吴女士提供的“员工离职交接审批单”,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审批单上无公司印章等,故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吴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据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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