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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替他人借款,风险怎么防范?法官提醒→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晓燕

替亲戚向好友借款,还不上后被对方告上法庭。被告认为只是名义借款人,而非实际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3月28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给借款人作出提醒。

蒋某与黄某是同事,也是好朋友。2018年初,蒋某称自己的嫂子李某急需用钱,想向黄某借款20万元。为帮好友,黄某向蒋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备注附言用途为“借款”。蒋某收到款后没有写借条,双方口头约定蒋某按月利率1%计算,每月给黄某付利息2000元,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然而,自2019年4月起,蒋某便不再支付利息。黄某多次催要未果。

无奈之下,黄某将蒋某诉至桂林市象山区法院。一审中,蒋某主张自己是名义借款人,而实际用款人是李某,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每月转账的2000元是他代第三人李某转账,对于款项的性质并不清楚。

去年2月,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某需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蒋某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也应签订书面约定并详细载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及时追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记录、邮件往来信息等证据。

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借款的,应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避免因一时善意导致自己利益受损。要及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若实际用款人拒绝签订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用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选择还款主体,为后续自己的权利主张留下依据。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赵敏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