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文 何定坚/图
61岁的玉某在南宁市某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给养猴场烧锅炉供暖,可上班不到一个月,在公司宿舍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玉某的家属索赔108万余元,公司认为玉某的死亡与己无关。近日,南宁市两级法院判定:养殖公司对玉某的死亡担三成责任,赔偿22.64万元。
▲死者家属认为公司场所不安全,要求索赔。定坚画
2022年12月底,玉某经朋友黄某介绍,到养殖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7时至次日8时,负责夜间为该公司的养猴场烧锅炉供暖。2023年1月17日,玉某被发现在密闭的宿舍内死亡,屋内有烧炭情形,属一氧化碳中毒。该公司当天向玉某的哥哥支付了3万元丧葬费。
玉某的家人认为养殖公司难辞其咎:该公司未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在其他员工告知管理人员玉某可能在宿舍出事时,并没有第一时间采取破窗、破门和拨打110或120等施救措施。
2023年5月,玉某的家人将养殖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索赔108.89万元。
而养殖公司认为,公司跟玉某不存在关系,实际上公司是将烧锅炉的工作承包给黄某,黄某私自把该劳务转包给玉某,该公司对玉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玉某在被告的养猴场从事烧锅炉的工作,公司的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表示与玉某是同事关系。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玉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玉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室内烧炭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受害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对自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而养殖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房屋的管理者,将房屋交由玉某居住使用时,有义务保证安全使用性,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玉某的身故负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酌定养殖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玉某家属各项损失22.64万元。对此,养殖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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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吴思思
校对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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