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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拴绳小狗起争执,男子被处拘留处罚后提起诉讼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李慧子

家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的张先生身患多重残疾,右眼失明,受疾病影响,走起路来摇摇晃晃。2022年9月,在一次因小狗而起的争执中,张先生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后来,他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15日,该案件二审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发:因小狗与人起争执

张先生回忆,2022年9月14日中午,他从医院做完透析回家,走进住所大堂时,迎面遇到一条未牵绳的小狗。他因身体虚弱且看不清小狗的模样,突然听见狗叫声感到害怕,“我以为狗想要咬我,就伸腿想把狗轰走”。然而,他的这一举动引起了狗主人李女士的不满,“她过来问我为什么要踢狗,我说我没踢狗,然后我们俩就吵了起来。”

▲张先生用脚驱赶未拴绳的小狗。公共视频截图

公共视频画面显示,两人争执约8分钟后,孟先生跑来,掐住张先生的脖子,并向他挥拳。

▲孟先生突然冲进来殴打张先生。公共视频截图

当天,张先生与李女士双双报警。经调查后,2023年1月4日,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以下简称港口分局)对张先生作出拘留5日的处行政罚,对李女士及孟先生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张先生感到不服,认为自己“罪不当拘”。

起诉:不服处罚进行起诉,一审败诉

港口分局向张先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因驱赶小狗,你与李某某起争执,进而引起肢体冲突,随后你用手殴打李某某的脸部。以上事实有现场殴打视频、嫌疑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认同。他认为,冲突是因李女士在公共场合遛狗不牵绳而起,他是在遭到李女士多次殴打后才还手。发生此事后,他住院好几天,但鉴定结果显示他未达轻微伤,而李女士达到轻微伤。因此,对于李女士的伤情,他也希望能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在收到李女士的鉴定结论后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医院诊断李女士的鼻骨骨折并非陈旧伤,张先生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对李女士的伤情重新鉴定没有依据。港口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张先生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进展:不服一审判决再上诉,暂未宣判

今年1月5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3月15日下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3月15日,张先生(右)在其哥哥的陪同下走进二审法院。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李慧子摄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事件起因是李女士在公共场合遛狗不牵绳,张先生在冲突中作出了自卫行为,并不违法;张先生与第三人孟先生之间不存在冲突,对方却突然冲出来殴打他。港口分局对张先生的处罚明显过重,张先生一方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港口分局则认为,双方的纠纷是因张先生的行为引起,且李女士构成轻微伤。考虑到张先生的特殊情况,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已明显轻量。因此对张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当天,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谭双梅 陈诗圆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